师鑫律师亲办案例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量:469
案情经过:李某与宗某系邻居,宗某在李某南面居住。201311月,宗某擅自在其北屋上面加盖一层房屋,采用的是铁质屋顶,并且以高倾斜度倾向李某的南屋(平屋)。每次下雨、雪,雨、雪水都会冲溅李某的房屋,致使李某的房屋遭受严重侵害,房屋(包括墙体)如同被水浸泡,变了颜色。李某就此事与宗某进行过交涉,宗某却答复到:下雨是老天爷的事,我能管得了吗,你去找老天爷吧。后李某又找到村委会,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但最后还是无果而终。李某决定起诉宗某,于是委托师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宗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采取有效、合理措施,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行为。

在庭审中,李某与师鑫律师提出了宗某房屋五点违反常规建设的地方:1、被告宗某北屋二层屋顶朝一个方向(朝北,整个屋顶的雨水全部排泄到原告李某的南屋上面)排泄雨水;正常情况屋顶应当是分别向南、北两个方向排泄雨水。2、被告是在一层北屋的基础上面加盖的二层房屋,而原告的南屋是一层房屋,如此以来导致双方相邻房屋的高度落差很大,雨水(向北)冲泻力量极大、距离极远;正常情况下双方的房屋属于同层(比如都是一层),雨水冲泻距离不大(属于正常状态)。3、被告加盖的二层北屋采用的是铁质屋顶,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瓦质屋顶;二者的区别是铁质屋顶对雨水的阻力很小(以至于雨水冲泻距离较之瓦质屋顶加大很多),而瓦质屋顶的阻力则大得多。4、被告加盖的二层北屋的屋顶倾斜度过大,如此会导致雨水冲泻力量过大、距离过远。5、被告二层北屋铁质屋顶向北伸出部分过长,超出了本地习惯所公认、允许的长度。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1、原告应当出示宅基地的权属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原告资格。2、被告在市档案馆复印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自解放前该宅基地即属于宗某祖父所有。3、原告必须证明其南屋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房屋)造成的,即存在因果关系。4、邻居之间应当相互容忍;被告宗某的北屋也有被雨水浸过的痕迹,系原告南屋所致,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应当同时判决原告承担相同的责任。

原告与师鑫律师回应:1、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已经由村里代市里收了上去,因为市里现在正在进行宅基地的测量与确权、重新发证工作;我方出示的村委会的调解证明就可以证明原告系自己所住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权利人;另外,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本案那也足以说明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合法权利人身份、对原告的适格问题是持肯定态度的(按照被告的说法倒是法院弄错了)。2、对于被告出示的这份“解放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不予质证,因为它不是原件;退一步讲,即便是原件,也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证据的关联性存在问题)。3、根据原、被告相邻房屋的建筑特征(如前所述),结合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旦下雨,被告二层北屋屋顶的雨水必然会(急剧)冲溅原告南屋。这一点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是毋须原告另行证明的。同样的道理,原告南屋屋顶的雨水是不会冲溅到被告北屋的(更何况原告南屋系平屋,是向东边即大街排泄雨水的)。4、本案审理的是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宗某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李某是原告,宗某是被告;由于宗某并没有提起反诉,因此其在本案中只有答辩的权利而没有控诉原告的权利。如果宗某不服气可以另案起诉。

法官询问了双方盖房时间问题:原告李某盖房在前,被告宗某盖房在后,其加盖北屋二层更是最近之事。还询问了被告二层北屋屋顶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差距(也是为了落实屋顶倾斜度的问题)。

判决结果:被告宗某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采取整改措施,以确保雨水不冲溅原告李某的房屋,并需经原告或者法院确认。

师鑫律师说法:在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理的一方往往会胡搅蛮缠、强词夺理,这就需要代理律师反应机敏,及时抓住对方的错误之处并予以反击;澄清事实、讲明道理。

当事人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律师需要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这一点很重要。

另外,当事人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但是有一些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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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师鑫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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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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