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亲办案例
女职工生育劳动争议仲裁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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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劳动争议仲裁案

郑某于2015年7月入职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工作兢兢业业。2019年下半年郑某二胎怀孕,公司便开始有意为难郑某,包括变相降低郑某的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等行为。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明明正常运转,但却以所谓疫情原因故意停了郑某的岗,要求郑某待岗。2020年5月中旬郑某开始休产假,直至当年10月份。10月下旬郑某产假结束开始上班,而公司却又不顾郑某处于哺乳期的实际情况,故意安排郑某从事不适宜的工作,并且单方面变更郑某的工作地点——郑某原先在济南市高新区工作,被安排至章丘区工作,每天上下班在路途的时间就很长。公司的种种做法显然是欲逼迫郑某自行离职而后快。

最终郑某对公司的做法心灰意冷,打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找到师律师,向师律师说明了情况,表明自己打算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师律师就有关问题向郑某进行询问与沟通,深入了解了案情以及相应的关键点。郑某自己的看法是各项请求数额大约2万左右,而师律师初步估算则是远高于2万。

郑某委托师律师作为代理人,师律师代其向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开庭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律师认为我方的仲裁请求项目与数额很多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也就没有调解诚意。被申请人公司一方的主要答辩意见有:1、公司已经按照申请人郑**的实际出勤情况全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2、公司一直为郑**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生育二胎已经从生育保险基金处领取了生育津贴,我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什么工资;3、申请人与我公司没有约定年终奖事宜,且我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年终奖的规定,所以申请人的年终奖主张不成立;4、申请人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至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5、申请人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税款损失(增值税的问题)19997.02元,我公司有权在其工资中扣除;等等。

本案中,我方向仲裁庭提交了8项证据,公司一方提交了12项证据。

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郑**于2020年11月*日与被申请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公司向郑**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2076.14元;三、公司向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日、2020年8月**日至2020年11月*日工资待遇16542.11元;四、公司支付郑**2019年年终奖7021.46元;五、公司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7385.74月;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结果,第三项和第五项略低于我方的仲裁请求数额,其他请求项都如数支持了(第六项除外,该项即是未支持的数额部分的概括性表述)。劳动者郑某本人自己预想的数额只有2万左右,毕竟她不是律师。郑某原本是打算自己办理劳动仲裁的,在其表兄的建议下她才选择了委托律师办理。她表兄是山东某县级市法院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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