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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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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经过:陈某,湖北人,70后,毕业于武汉大学。2013年陈某经曾某介绍到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当年10月份受公司委派到济南市长清区代表公司与济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就***B2地块项目进行商务谈判。后公司任命陈某为项目总监和总负责人,双方约定月工资2万元。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保,工资也是通过公司副总裁叶某的个人账户发放给陈某。2014年9月,公司以及叶某向陈某声称当前公司经济紧张,暂时停发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必定加倍补偿陈某,陈某则予以轻信。至2018年1月份,工程基本完工,只有少许后续工作需要处理。尽管陈某多次向公司以及叶某要求发放拖欠的多年的工资,但直至2018年9月,他们也未予发放。陈某最终打算依法维权。

陈某先后咨询了七八位律师,有武汉的、深圳的,还有在上海工作时认识的律师朋友。陈某决定在济南办理此案,最终找到师律师进行面谈。公司一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没有以公司账户为其发放工资,三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这种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师律师问陈某:“公司怎么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呢?”陈某说这是他与公司协商的,工资待遇足够高就可以,公司也曾承诺日后在工资之外必有重赏。师律师审查了陈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感觉还是可以的。陈某也说自己在工作过程中长了一个心眼儿,保留了这些书面和电子证据。陈某拿出自己写的仲裁申请书让师律师看:写的非常冗长,并且请求事项部分也存在很多问题。陈某的意见是:自己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济南市长清区***地块为公司服务,自2014年9月起公司停发工资,期间共41个月,并且他自己去掉了其中的春节放假等等时间后剩余36个月,因此公司尚欠他36个月工资计72万元;另外公司应当支付他应得工资72万元25%的赔偿费用18万元。师律师为其指出:第一,根据你的证据情况,你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截止期限为2018年7月,即工程竣工时,2018年1月至7月期间,你还在为工程基本完工后的后续事宜工作,这期间的工资自然应当索要;另外,你自己没有必要扣除所谓的春节放假等时间的工资。因此你可以索要上述期限47个月的工资94万元。第二,你所说的所谓“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陈某则称自己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都说有这个25%的赔偿款的。师律师说原劳动部有这么个规定,但早就废止了。陈某还是不死心,师律师说:“既然你坚信有这一项,那就在仲裁申请书中写上吧,看劳动仲裁委是否支持。如果支持,那就更好了。”

我方提出的仲裁请求主要有:工资94万元;经济补偿金10万元;“应得工资94万元25%赔偿费用23.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自2018年7月底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工资94万元;3、被申请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万元;4、驳回申请人陈**的其他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陈某感觉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应得工资94万元25%赔偿费用23.5万元”是错误的,打算向法院起诉。陈某及时与师律师研商对策。师律师告诉陈某:需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长清区法院起诉!因为公司一方起诉的话是不会舍近求远来济南长清法院起诉的,他们会在深圳当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咱们起诉的时间晚于公司起诉时间,案件则需要移交深圳的法院审理。于是,陈某在领取仲裁裁决书的当天就委托师律师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法院。

果不其然,过了一段时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师律师,说公司已经在他们法院起诉陈某,问师律师在诉讼阶段是否还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如果继续代理的话请及时邮寄委托代理手续。师律师给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明:首先,在诉讼阶段我还是陈某的代理人;其次,本案我方已经于2018年11月**日在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起诉了,公司是什么时间在你们法院起诉的呢?如果晚于我方起诉时间,贵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审理。后来经过核对时间,公司起诉时间确实比我方起诉时间晚好几天。师律师及时将济南市长清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代理手续以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邮寄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后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法院。

陈某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一致。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法院判决不须支付陈某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公司的说法是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了曾某,陈某系受雇于曾某,而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清区法院因此向第三人曾某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但最终曾某并未到庭。

法院判决结果:一、2013年11月**日至2018年7月**日,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存在劳动关系;二、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陈**欠付工资9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陈**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公司起诉陈某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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