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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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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于某离婚案

付某,女,1981年出生;于某,男,1983年出生。二人均系章丘市人(现为济南市章丘区),且为同村人。2003年正月十六双方举行定亲仪式;2005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系于某追求付某。2006年6月付某生下一个男孩,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很高兴。2007年春,付某在济南某私立医院诊断出红斑狼疮;后付某又去山东某某医院检查,同样诊断为红斑狼疮。于某起初是配合付某治疗的,但后来见该病的治疗不见起色,便开始嫌弃付某。2008年春节过后,于某就去湖南娄底打工;同年9月于某给付某打电话说:“你得的这种病是不治之症,看不好的……我也正式通知你,我在湖南找了个相好,比我小8岁、比你小10岁呢。你就接受这种一夫二妻的事实吧……”自此于某就不再回家,即使是春节也不回家了。于某对付某母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等一概不管。据说,于某与小三在湖南还生下一女。

2013年春节过后不久于某即向章丘市人民法院起诉付某,要求:离婚;儿子于**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于某在其起诉状中称:“……因原、被告是父母包办,婚前来往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原、被告常发生争吵,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后,付某可以说“瘫坐在地上,整日闷闷不乐甚至以泪洗面……”(这是付某妹妹对师律师说的话)。付某父母都是山里老实巴交的农民,不知道如何是好。付某的妹妹在明水工作,见的世面广一些,告诉姐姐付某及父母,需要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才可以。付某在她妹妹的带领之下来到师律师的办公室面谈。师律师了解了案件经过,征询了付某姐妹俩的意见,并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可能,提出了我方的应对策略。付某说:我不同意离婚,即使撑不下去了非离婚不可,也不能这么便宜于某!

开庭时我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付某不同意离婚。于某所说的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来往较少,没有感情基础”等情形纯属虚构。付某与于某是同村人,经本村村民付某某和焦某某撮合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某对付某穷追不舍,并托媒人进行游说,最终付某才对于某予以认可。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后来付某被确诊罹患红斑狼疮,于某才渐渐嫌弃她……另外,庭审中我方提供了2004年2月于某在安徽打工期间写给付某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在婚前的感情基础。

法院判决结果:不准原告于**与被告付**离婚。

后来于某再次起诉离婚,付某继续委托师鑫律师代理诉讼,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于某在湖南找的相好,也因其父母的干预等等原因而与于某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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