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亲办案例
贾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1285

贾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基本经过:贾某江苏省徐州市人,90后,在山东济南上的大学。毕业后到了济南一家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贾某在该公司工作了正好一年,由于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大股东)龃龉不断,最终闹掰。20188*日,贾某没有委托律师,自己向济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6月工资7000元;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7月工资7000元;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9月—20187月一倍工资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73000元;4、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贾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欠薪;2、入职通知函电子邮件(打印件)、养老保险缴费历史网站查询记录截屏图、报工记录查询结果(打印件)、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欠薪;3、与****公司员工罗**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我一直在公司工作;4OMS运营管理系统查询报工记录(截图),证明在公司的工作事实。

被申请人公司主要答辩意见:第一,我公司从未拖欠申请人贾**工资,申请人的诉称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二,20165月,我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职工代表签署过书面集体劳动合同。该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集体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三,申请人自201821日入职,并非其所申请的20178*日入职。第四,被申请人同意自2018731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集体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2、齐鲁银行回款凭证,证明并不拖欠工资;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与申请人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工作时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抄自《仲裁裁决书》,师律师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20186月份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月工资的仲裁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之情形,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申请人贾**虽对上述情况持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9月至20187月一倍工资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申请人通过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730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87月份工资,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数额为双方认可的6766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贾**20187月份工资6766元。二、确认被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贾**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730日解除。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贾某拿到《仲裁裁决书》后挫败感十足,没想到会是这么一个结果。但他仔细回想了一下当时的仲裁庭庭审过程,又感觉这样的结果好像又是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贾某决定继续打官司,去法院起诉。但这次他不打算自己办理、孤军奋战了,他打算找一位专业律师帮他代理案件。贾某在咨询了若干律师后,最终委托师鑫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他处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师律师与贾某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仔细研究了案件。师律师初步判断我方起诉后对方将会采取的应对之策以及提供的证据。师律师为贾某撰写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87月份工资67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73000元。3、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我方开庭时提交了四项证据:1、仲裁裁决书。2、被告给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入职通知函)(原件及打印件),证明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20178*日通知原告次日到被告处上班。3、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之一是证明原告到被告处上班的初始时间。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主要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最后工作时间,同时也说明了被告没有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除了劳动仲裁时的证据之外,又额外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据4、贾**的两份简历:一份是贾某入职被告公司时的简历,一份是贾某入职后的简历,两份简历上面的工作单位不一致。证明:原告贾某弄虚作假、欺诈我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原告无权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另外,被告在其证据1中又增加了济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报送的集体合同批准同意的文件,证明被告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师鑫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主要的、关键性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被告证据1中新增加的人社局文件自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文件上面的用人单位报送时间为201810*日,区人社局的批准、回复日期是201811*日,这恰恰说明该所谓的“集体劳动合同”是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补办,而所谓的报送则更是在双方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所为。对证据1中“集体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4,师律师在庭审现场仔细看了一下,主要质证意见为:两份“简历”上面的贾**履历时间点是基本衔接的,因此该两份简历上面的工作单位不一致完全正常、并不矛盾。另外,即使原告贾某虚构工作经历,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那需要原告的“欺诈”导致了被告的“违背真实意思”,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贾某也就事实真相向法庭说明:“我填写后一份简历完全是被告要求和指使的。有一段时间公司业务非常少,他们将我们一部分员工外派到别的公司去工作;为了卖个好价钱,公司特意对我们的“简历”进行了包装。这正是公司的主意!”

在法庭辩论阶段,师律师的主要意见有:无论被告提交的所谓“集体劳动合同”是真是假,都丝毫不影响其需要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法律、法规从未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可以代替与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从而令用人单位免除赔偿责任。等等。

法庭当庭进行调解,原告贾某和被告公司都同意进行调解,只是对数额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庭后过了两个多星期,在主审法官的“做工作”和沟通之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贾**70000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被告公司当着主审法官和师律师的面,现场转账给贾某。

师鑫律师解析:本案中,贾某原本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由于贾某自己在劳动仲裁阶段并没有提出这一项仲裁请求,因此在法院审理阶段再向法院提出这一项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从法理上讲,如果本案是以判决或者裁定方式结案,贾某仍旧有权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即便如此,多数人也不会为了几千块钱而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了。贾某的当务之急是尽快了结与公司的关系,尽快全身心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另外说点题外话,我对身边的很多人包括律师也说过这一点。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是为了省钱,有的人则是“自恃才高”,打官司并不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赤膊上阵”。结果在其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中所提的若干请求,最终的“支持率”不到10%,甚至被全部驳回。此时有些人就拿着判决书或者裁决书以及其他材料找到我,问有没有补救办法或者打个翻身仗。很多案件,我在看了判决书或裁决书以及对咨询者进行相应询问后也只能表示爱莫能助了。我往往会告诉对方:你一开始就委托专业律师的话,肯定不会落到如此田地的。

师律师执业这么多年,见过的当事人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什么人都有、什么层次的人也有。其中也有很多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私企老板等,毕业于诸如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等名校(多为大学生、硕士生,也有博士生)。他们在委托我代理案件后,很多人都感慨:通过律师争取的权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远超我们当初的预期;合着减去律师费之后还多出一大部分呢。

一言以蔽之:性格决定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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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师鑫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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