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亲办案例
肖某离婚纠纷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0
浏览量:282

案件经过:范某(男)是做生意的个体户,肖某(女)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会计。在谈恋爱时肖某就知道范某喜欢喝酒,当时她认为男人喝点酒不过分,并非什么坏事。双方结婚后,肖某发现范某酒瘾越来越大,嗜酒如命,并且喝醉后经常耍酒疯、动手打人毁物。最终肖某忍无可忍,于2017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范某经常性的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家庭安宁,破坏正常生活秩序。在法庭上,范某不同意离婚,对肖某道歉、认错,并保证今后一定戒酒、不再打人。法庭见被告范某确有悔改之意,于是进行了调解,范某也当庭具结保证书,原告肖某同意调解,不予离婚。该案遂以调解方式结案。可是回到家后还没过一个月,范某又端起酒杯、酗酒闹事,将自己所做保证抛之脑后。肖某对范某好心劝告,范某反而火冒三丈,对肖某拳脚相加,打得肖某跑回娘家躲避。几天后,范某找了几个狐朋狗友醉醺醺地闯进肖某娘家,欲强行将肖某带回家去,肖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范某借着酒劲对肖某及其母亲大打出手,导致肖某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母也被打伤。发生了这种事情,肖某坚定地要求与范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范某则说:“不去!你有本事去法院起诉吧,反正法院出具《调解书》还不到半年;即使你去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这次,肖某打算委托律师帮她办理离婚诉讼。她找到师鑫律师,说明情况。师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本案能够立案,并且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高。2017年12月,师律师代理肖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开庭时,被告范某及其律师辩称:原告肖某本次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我方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范某,虽然在一个月前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没有离婚,但事后被告并未遵守当初所做的保证,而是屡教不改,依然我行我素,屡次喝醉酒后殴打原告以及原告母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在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款表述的很清楚,只有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才不予受理,而本案恰恰有新情况、新理由,上面已经叙述清楚。据此,法院应当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肖某与被告范某的婚姻关系。

师鑫律师说法:很多人都知道第一次离婚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在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是这能够否成为第一次诉讼中被告的“护身符”,让被告钻法律的空子而为非作歹呢?当然不是。下面,师鑫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首先,六个月内原告不许再次起诉是原则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说,离婚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权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并且,受到该种限制的主体仅为上一次起诉中的原告,被告则不受此限制。其次,既然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就有例外情形的存在。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六个月内发生了新情况,原告有了新理由,则不受此“六个月内”的限制,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所谓的新情况、新理由,指的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以及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情形,比如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造成原告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行为。

法律对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本意是为了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双方一个重新认识对方、重新磨合的时间段;但这一规定不应成为束缚真正的受害者要求法律保护的枷锁。因此,法律同时作出了例外规定,即所说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到这一点,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寻求法律的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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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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