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亲办案例
宋某离婚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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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男)与于某(女)同为章丘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的员工,二人于2002年4月结婚,次年生一子小宋。最初宋某也是该厂的车间工人,但在一次公司对内、对外公开招聘业务员的活动中,宋某应聘成功,成了公司销售部门的一名业务员。成了公司的销售人员后,虽然一开始属于“生手”,但是慢慢地宋某的销售业绩越来越好,工资收入也越来越高了。宋某于某三口,还有宋某父母,一家五口过得其乐融融。宋某的舅舅黄某是同村人,无妻无子,父母也都不在了;黄某最亲近的人就是他妹妹即宋某母亲和外甥宋某了。宋某对其舅舅黄某很好,黄某对宋某也像亲儿子一个样,视同己出。后来,黄某得了病瘫痪后卧床不起,宋某则像亲儿子一样照顾他。黄某很感到动,遂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自己去世后的所有财产归外甥宋某所有,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2010年冬天宋某的舅舅黄某去世,留给宋某一套农村的房产和13万余元的银行存款。2013年2月,宋某遭遇车祸,头部受伤较为严重,留下了后遗症,智力不如原先了。通过私了,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宋某27万元。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宋某妻子于某一直照顾宋某。后来于某发现宋某的智力状态一直就这样了,说话也结巴,没有什么改观,并且再也干不了厂里的业务员了。于某慢慢地对宋某越来越冷淡,也基本不在宋家居住(自称住娘家和工厂宿舍),据说还有了出轨行为。2014年7月,于某向章丘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对宋某的受赠财产和交通事故赔偿金均享有50%的所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平均分割,并要求孩子小宋由原告于某抚养。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宋某及其父母都很气愤:于某不但变了心,还想把孩子和财产带走,这是把宋某往绝路上逼啊!“当时宋某挣钱多时你怎么不这样?”宋某父亲找到师鑫律师,讲明案情,并当场委托师律师。作为被告宋某的诉讼代理人,师律师深入研究案情,积极调取证据。本案的证据并不是特别复杂,关键在于法律和道理的分析论证。

原告方称:被告宋某取得的其舅舅黄某的遗赠财产以及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金,由于均系在原被告婚后获得,同时双方又无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书面约定,因此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应当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均分。

我方观点:宋某取得的其舅舅黄某的遗赠财产、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金,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宋某个人一方的财产;原告称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说法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本案中,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而获得的赔偿金等费用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医疗费和补助费等交通事故赔偿金,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权。第二,宋某受遗赠所获得的存款和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初宋某舅舅黄某与宋某订立赠与合同的原因和目的很明确,是黄某为了感谢外甥宋某对自己生前的悉心照顾;显然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仅是宋某,而非宋某和于某二人,这一点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上面写的也很清楚:宋某承担黄某生养死葬的义务,黄某将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赠与外甥宋某。综上所述,被告宋某获得的遗赠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尽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法仍然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的很明确。

原告的另一项主要诉求:要求儿子小宋由她抚养,理由是被告宋某已经身患残疾,工作、挣钱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目前其自己养活自己尚且困难,更何况去抚养孩子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以及法律精神,孩子应当由更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原告身体健康、有稳定工作,由原告抚养更适合孩子成长。

我方观点:首先,孩子小宋自幼由爷爷奶奶抚养,对爷爷奶奶有深厚感情且对父亲即宋某家以及所在村镇的环境更为熟悉,且其一直在宋某家所在地的学校上学,因此不宜对其成长环境作轻率变更。其次,“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不仅仅是指经济条件,同时亦包括道德条件、精神条件等等。原告于某见其丈夫宋某出了车祸而留下后遗症便心生异念,实属不道德的行为,没有做到对爱情的忠贞不渝。如果孩子由其抚养,才是真正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再次,即便从经济条件方面考察的话,被告宋某一方也不比原告于某一方差。宋某有一定积蓄;家里承包了几十亩果园,由其父母经营,宋某无兄弟姐妹,该果园的收益基本就是宋某的收入;宋某正在康复之中,日后也可以再次参加工作。最后,原被告的儿子小宋已经11.5周岁,法院依法应当听取孩子本人的意见。(后来法院确实征求了孩子小宋的意见,小宋表示愿意跟随其父亲、爷爷奶奶生活,法院将此记录在案)。

另外,对于原告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某同意。事前宋某与其父亲和师律师沟通时就说过:“她既然铁了心打算离婚,那就离吧,强拧的瓜不甜。”宋某父亲感叹:“人情薄如纸啊!”

法院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于某和被告宋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小宋由被告宋某抚养;三、原告于某每月向小宋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小宋年满18周岁;支付方式(略);四、被告宋某受赠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款项归宋某个人所有;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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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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